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24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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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2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2483號聲請人即繼承人乙○○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呈報限定繼承丙○○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所定限定繼承陳報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而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此亦為非訟事件法第五條所明定。是以,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即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院查:本件被繼承人丙○○已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日死亡,其生前最後住所地為嘉義縣大林鎮明華里一四鄰下埤頭九0號,此有聲明人所提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等件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玆聲明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為此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