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20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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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2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2032號聲請人 張晋民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繼承系統表,即含被繼承人之配偶及第1至第4順位之繼承人,第1順位繼承人包括子、孫、曾孫(長幼次序均應明載)、第2順位繼承人為父母、第3順位繼承人為兄弟姊妹(長幼次序應明載)、第4順位繼承人應含內、外祖父母,各順位繼承人無論生存與否,均應於繼承系統表中載明。本件兄輩繼承人,有漏列之情,且長幼次序未具明載(如 張淑嫻 為參女,理應有長女、次女,均未具明載)。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之母 張江秀 之除戶戶籍謄本、被繼承人兄輩中,長兄 張復民 、長女、次女之戶籍謄本。如有已歿而無法提出除戶戶籍謄本者,應書立切結書。
三、聲明人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繼承而為繼承之人,並提出該書面證明(如以存證信函通知者,應提出收受回執聯),如有不能通知者,應為相當之釋明及提出確切之證據。如無法證明者,請書立切結書。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冰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黃惠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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