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0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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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變更帳冊保管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084號聲請人甲○○
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上聲請人聲請指定美商安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甲○○(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美商安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美商安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80條第2項之規定,於外國公司清算時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美商安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業經清算完結,陳報本院准予備查在案,而該公司所屬之本公司已指派聲請人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日記表9冊、存貨帳8冊、明細分類帳9冊等簿冊文件之保管人,爰前揭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聲請指定甲○○為各項簿冊文件之保管人。並提出簿冊保存人同意書、簿冊文件保管清冊等件為證。
三、經核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依法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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