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3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簡字第341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明樹上列被告因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刮刮叁貳」等字均更正為「刮刮卡叁張」。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刮刮卡叁張」誤載為「刮刮叁貳」,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書記官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