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選任受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21號聲請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代理人 王曉萍 上列聲請人因選任受託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日
書記官邱靜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