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豐簡字第30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訴訟代理人 林明錡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被 告 邱偉傑
被 告 宋秋梓
訴訟代理人 邱偉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8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邱偉傑、宋秋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3
日所為之夫妻贈與行為及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所為之所有權轉
登記行為應予撤銷。
被告宋秋梓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向臺中
市豐原地政事務所以108年豐普登字第055360號收件字號辦理之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3,53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兩造之主張:
一、原告起訴聲明:
㈠被告邱偉傑、宋秋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於中華民國(下
同)108年5月23日所為之夫妻贈與行為及108年6月20日所
為之所有權轉登記行為應予撤銷。
㈡被告宋秋梓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於108年6月20日向臺中市
豐原地政事務所以108年豐普登字第055360號收件字號辦
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原告 陳述 略以:
㈠緣被告邱偉傑前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並約定於當期繳款日
截止前,應繳付當期帳單所載之應付帳款或最低應繳金額
以上之帳款,詎被告截至108年6月23日止,尚積欠新臺幣
(下同)16,080元。被告邱偉傑另向原告申請小額信用貸款
,截至108年5月24日止,尚積欠307,973元,共計應清償
原告324,053元及依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貸款約定書所
應清償之利息。
㈡原告業經催討,被告邱偉傑皆未清償,經原告調查被告邱
偉傑之財產資料時,始知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
爭不動產)本為被告邱偉傑所有,其係為躲避伊日後債權
未獲滿足清償,欲強制執行前,將系爭不動產以夫妻贈與
為原因,於108年6月20日移轉登記為被告宋秋梓所有。查
被告邱偉傑於移轉系爭不動產前,已有積欠原告債務未清
償,其所積欠之款項甚至因而轉列為呆帳,則被告邱偉傑
在明知自身債務無力償還之情況下,卻仍為上開移轉行為
,名下業無其他財產可供清償債務,致原告債權無法受償
,被告間之移轉行為,有害於原告債權甚明,爰依民法第
244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請求判決如訴之聲明。
㈢提出:臺中市○○區○○段○○○○○○○號土地登記第二類謄
本、臺中市○○區○○段○○○○○號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
臺中市地籍異動索引、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消費明
細表、中國信託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放款帳戶
還款交易明細、戶籍謄本等影本、臺中市○○區○○段
○○○○○○○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臺中市○○區○○段○○
○○○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附卷為證。
三、被告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被告陳述略以:
我因為 家暴 與前妻離婚,當時協商由我取得公司,由前妻
取得系爭房地等語。
貳、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臺中市○○區
○○段○○○○○○○號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臺中市○○區○
○段○○○○○號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臺中市地籍異動索引
、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消費明細表、中國信託個人
信用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戶籍
謄本等影本、臺中市○○區○○段○○○○○○○號土地登記第
一類謄本、臺中市○○區○○段○○○○○號建物登記第一
類謄本附卷為證為證,被告邱偉傑對以贈與為原因將系爭
不動產移轉給被告宋秋梓之事實並未爭執,僅辯稱:因為
家暴與前妻離婚,當時協商由我取得公司,由前妻取得系
爭房地等語,然不論是否家暴離婚,被告邱偉傑於積欠原
告債務後將系爭不動產以贈與為原因移轉給被告宋秋梓,
且又未積極償還原告所欠債務,致使原告求償無門,則被
告二人間之無償贈與行為自有害原告之債權,原告之主張
,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可信為真正。
二、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
法院撤銷之。債權人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
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民法第244條
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邱偉傑就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所為贈與之無償行為,有害原告之債權,是原告依
民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4項之規定,請求被告邱偉傑、宋
秋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於108年5月23日所為之夫妻贈與
行為及108年6月20日所為之所有權轉登記行為應予撤銷。
被告宋秋梓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於108年6月20日向臺中市
豐原地政事務所以108年豐普登字第055360號收件字號辦
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参、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
審酌結果,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
敘明。
肆、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書記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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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財產名稱│總面積(平分公尺)│權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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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市○○區○○段○○○○○○○號土地│124.00│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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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臺中市○○區○○段○○○○○號建物(│五層+突出物,合計:367.20│全部│
││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143│附屬建物(花台):2.68││
││巷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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