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辦理股票過戶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54號原告 王恭平 訴訟代理人 邱雅文 律師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辦理股票過戶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93,111元(計算式:133914股×原告起訴日即民國106年3月2日系爭股票收盤價29.1元+696214元=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