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聲字第六三九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號(選任辯護人 張蓁騏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四九五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經審理結果,證人 邱志賢劉丁維 已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七日證稱毒品並非向被告甲○○購買,羈押原因已消除,亦無串供之虞,且被告在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之開庭紀錄,亦係被告自動到庭配合偵查,並無逃亡之虞,被告之父因身體行動不便,患有殘障,母親亦患有肝病,父母二人每月均需多次至醫院看診,且父母親二人又無人照顧,無法至醫院看診,被告心急如焚,為此請准予同意具保停止羈押,被告一定如期到案開庭云云。
二、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於九十六年五月十六日起執行羈押,並自九十六年八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在案。茲聲請人以上開意旨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到院,然考量全案情節,認羈押之理由及必要性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使之消滅,本件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五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憲德
法官王慧娟法官吳育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五日
書記官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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