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37號原告 王一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蕙 如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7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書記官陳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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