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建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字第44號原告 潘福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國雄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35,3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5,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書記官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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