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123號聲請人 嚴孟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楊家寶 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抵押債權人,相對人提供其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與聲請人,因相對人已死亡,且屆期未受清償,爰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楊家寶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9日通知限期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債權證明文件、相對人楊家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等文件,此項通知已於民國110年6月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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