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3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珮雯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更生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據繳納聲請費,爰依上開規定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民事消債法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書記官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