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5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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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1年度附民字第555號原告 張庭銓 被告 阮智文
張耀春 王修瑞 張成銓 黃文羣 賴志賢 石政昌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易字第2675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金洲
法官吳昀儒法官江彥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明倫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