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5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5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518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7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均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零貳零公克、零點零零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第450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為違禁物,均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2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均檢出含海洛因成分,有該醫院民國98年7月2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0695號、98年8月1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081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4501號卷第13頁;同署98年度毒偵字第4589號卷第12頁),確均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後淨重分別為0.020公克、0.004公克)無訛,均係屬違禁物。本院審核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另包裝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
書記官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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