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78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柯月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書記官李文政附表:
(一)提出與債權銀行成立協商之協議書附表,並說明還款狀況。陳報自協商成立起至聲請日止,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並註明自何時起未能清償,
(二)聲請人應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前項協商顯有重大困難,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提出債權人土地銀行之房貸債權部分,聲請人與被保證人之保證契約,並釋明被保證人為何人、保證契約之性質為一般保證或連帶保證,及被保證人無力清償之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據以課徵地價稅之土地謄本(山中段498-40等三筆)。
(五)提出聲請人必要支出之證明,並詳列明細表。
(六)提出受扶養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其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該股票或存款之證明文件資料)。及陳報有無其他之扶養義務人,並提出實際扶養支出及相關證明。
(七)陳報受扶養之親屬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老農年金、國民年金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有,其期間、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提出聲請人最近薪資所得及在職證明。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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