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315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31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3154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6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怡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黃蕙華┌─────────────────────────────────────────────────────┐│附表:97年度除字第315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註│├──┼───────────────┼──────────┼──┼──┼────┼────────────┤│001│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5NF0000000~0000000│股票│3│300000│ 榮智權 股東│││││││││├──┼───────────────┼──────────┼──┼──┼────┼────────────┤│002│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5ND0000000~0000000│股票│40│40000│榮智權股東│││││││││├──┼───────────────┼──────────┼──┼──┼────┼────────────┤│003│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5NX0000000│股票│1│795│榮智權股東│││││││││├──┼───────────────┼──────────┼──┼──┼────┼────────────┤│004│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5ND0000000~0000000│股票│20│20000│ 榮吳佩儀 股東│││││││││├──┼───────────────┼──────────┼──┼──┼────┼────────────┤│005│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5NX0000000│股票│1│73│榮吳佩儀股東│││││││││├──┼───────────────┼──────────┼──┼──┼────┼────────────┤│006│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5NF0000000~0000000│股票│174│00000000│SHEENPERFECT││││││││ENTERPRISESLIMITED股東│├──┼───────────────┼──────────┼──┼──┼────┼────────────┤│007│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5ND0000000~0000000│股票│57│57000│SHEENPERFECT││││││││ENTERPRISESLIMITED股東│├──┼───────────────┼──────────┼──┼──┼────┼────────────┤│008│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5NX0000000│股票│1│609│SHEENPERFECT││││││││ENTERPRISESLIMITED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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