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397號聲請人 吳甫適 相對人 吳旺欽吳旺根 之繼承人
吳柏寬 即吳旺根之繼承人 吳秀麗 即吳旺根之繼承人 吳秀蓮 即吳旺根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除另有規定外,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並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項前段、第1153條第1項,亦有明確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吳旺根(下稱吳旺根)於民國95年8月11日簽立借據,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00元。為擔保該筆借款之清償,吳旺根於95年8月1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為聲請人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200,000元,清償日期為95年9月9日之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吳旺根屆期未依約清償,且已於108年6月9日死亡,其繼承人除相對人外,均已向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該院108年度司繼字第3065號拋棄繼承事件准予備查在案,則相對人等均為吳旺根之繼承人,依前開說明,其等已因繼承之關係承受原屬吳旺根財產上一切權利及義務,除為前述債務之債務人外,且為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是相對人等雖尚未就附表所示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然聲請人仍得對相對人行使抵押權,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本件聲請,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含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借據等件影本與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8年度司拍字第397號│├──┬─────────────────┬────┬────┤││土地坐落│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408│160.28│3分之1│├──┼───┼────┼────┼───┼────┼────┤│002│臺南市○○○區○○○段│408-1│3.49│3分之1│├──┼───┼────┼────┼───┼────┼────┤│003│臺南市○○○區○○○段│409│162.06│3分之1│├──┼───┼────┼────┼───┼────┼────┤│004│臺南市○○○區○○○段│409-1│1.86│3分之1│├──┴───┴────┴────┴───┴────┴────┤│所有權人:吳旺欽、吳柏寬、吳秀麗、 吳秀蓮公 同共有。│└──────────────────────────────┘┌───────────────────────────────────┐│附表(建物)︰108年度司拍字第39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騎│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樓│計│位││├──┼─┼──────┼────┼────┼─┼─┼─┼─┼─┼───┤│001│17│臺南市安南區│臺南市安│2層樓房│80│96│12│18│平│3分之1│││2│長溪路一段34│南區安慶│加強磚造│.1│.4│.3│8.│方│││││2巷40號│段408、4││5│9│1│95│公││││││09地號││││││尺││├──┴─┴──────┴────┴────┴─┴─┴─┴─┴─┴───┤│所有權人:吳旺欽、吳柏寬、吳秀麗、吳秀蓮公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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