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15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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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1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159號聲請人 賀梓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日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65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9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而聲請人於108年9月16日上午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時,雖附表所示支票之公示催告申報權利期間尚未屆滿(應至同年9月16日23時59分止始期滿),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書記官周慈怡┌──────────────────────────────┐│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中信鋼鐵工│彰化商業│108年5月│419,240元│MN0000000│││廠有限公司│銀行萬華│7日│││││ 高樹棠 │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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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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