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30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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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3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3050號債權人新智能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恩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阮澄清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新智能企管顧問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書記官劉文永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 司促 字第 13050 號裁定(100.04.12)【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度 中簡 字第 1459 號(100.08.18)[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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