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85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乙○○相對人即債權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限期起訴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則為非訟事件法第
5條所明定。次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亦有明文,是以債務人聲請法院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其管轄法院即係命假扣押之法院,倘債務人誤向他法院聲請,法院得依職權移送命假扣押之法院。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金錢債權請求權,聲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9年度全字第467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並以本院99年度司執全字第663號對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之聲請,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法院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管轄法院即應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聲請人聲請本院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書記官鍾佳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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