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10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化誼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3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化誼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民國106年5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5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明定,是受刑人僅在「假釋中」始有付保護管束之必要,若受刑人已因刑期期滿而執行完畢,則無上揭規定之適用。
三、經查,受刑人楊化誼前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8056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㈡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180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共3罪)確定;㈢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357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㈣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審簡字第27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㈡至㈣所示之罪,嗣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78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受刑人於106年5月19日送監執行接續執行上開之刑,嗣經法務部於108年1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並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79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確定。又經法務部重新審核,於108年5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673311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原為10
8年6月1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8年5月19日等情,有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79號裁定、法務部矯正署108年5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801673311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是受刑人所受上開有期徒刑之宣告業於108年5月19日執行完畢,聲請人於108年5月30日發函再為本件聲請,已在受刑人縮短刑期屆滿而假釋期滿執行完畢之後,依上開說明,已無更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之餘地,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翊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丞儀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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