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勞執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執字第22號聲請人 林勝琰 相對人 邱翊峰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社團法人新竹縣勞資和諧促進會於民國一0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萬伍仟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應依申請人之請求,以(一)指派調解人。(二)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之方式之一進行調解。第1項第1款之調解,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亦為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第
1項、第3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雇主,雙方於民國107年
4月27日(聲請人於聲請狀誤載為107年4月2日)經新竹縣政府委託之社團法人新竹縣勞資和諧促進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支付積欠聲請人之工資新臺幣(下同)25,000元,共分5期給付,應先於107年5月20日給付5,000元,其餘20,000元分4期給付,於每月20日給付5,000元,以上均匯入聲請人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如有一期未按期給付,其餘各期視同立即到期;惟相對人未為給付,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250,000元」等語。
三、經查,前開聲請業經聲請人提出107年4月27日新竹縣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件為證,堪認兩造間確實就勞資爭議事件調解成立;惟依該調解紀錄所成立之調解方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積欠工資為25,000元,而聲請人本件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之金額為250,000元,就超過25,000元部分,即屬無據。從而,兩造間勞資爭議既經調解成立,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於調解成立之25,000元範圍內,應予准許;至超過該部分之金額,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勞工法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書記官鄧雪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