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0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10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108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志弘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
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志弘於民國107年7月17日15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號醫療財團法人 徐元智 先生醫藥基金會亞東紀念醫院2樓電腦斷層室接受電腦斷層掃描檢查,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趁完成檢查後,告訴人即護理師 郭婉翎 將被告自檢查台移動至病床,隨後側身整理其點滴管線時,徒手揮拳毆打告訴人之右側臉頰及耳後頸部,致告訴人因而受有右耳挫傷、頸部及右耳後痛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等案件,起訴書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已達成調解,告訴人並當庭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存卷可憑,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林正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雅琪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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