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四七號
原告甲○○住雲林被告乙○○男三被告丙○○女三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四一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林曉芳法官何俏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秀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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