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65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北小字第658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黃良俊
       鄭穎聰
被   告  蘇靖文 (即 蘇銘正 繼承人)
被   告  蘇玫卉 (即蘇銘正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
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蘇銘正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伍萬伍仟陸佰伍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玖仟參佰參拾捌元自
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併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蘇銘正之遺產範圍
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書記官官逸嫻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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