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37號原告 黃玲蘭 訴訟代理人 陳呈雲 律師被告 柯水雄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2月21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書記官魏宏銘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37號原告 黃玲蘭 訴訟代理人 陳呈雲 律師被告 柯水雄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2月21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書記官魏宏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