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429號原告甲女代號0000.被告 陳興源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 劉國賓
法官許惠瑜法官鄭舜元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隆成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