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6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6405號聲請人 魏淑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張世詡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㈡陳報本件是否經提示並陳報提示日期?(無提示意旨)㈢確認聲請狀所載聲請人自「107年10月2日」屢經催討之日
期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催討日期早於發票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