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31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3136號

原告 許瑜倢

訴訟代理人 周弘洛 律師

被告 劉芳均

訴訟代理人 洪國鎮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7日上午9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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