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3136號
原告 許瑜倢
訴訟代理人 周弘洛 律師
被告 劉芳均
訴訟代理人 洪國鎮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7日上午9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