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附民字第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附民字第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林真順 被告 謝慶麟 被告 謝慶輝 被告 謝慶讚 被告 莫援斯 被告 黃祥瑋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0年度上易字第190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事實上陳述略稱,引用起訴書記載之犯罪事實,並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竊盜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陳如玲法官蔡王金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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