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原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原附民字第10號原告 陳盈伃 被告 周迦豪 上列被告周迦豪因本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6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鄭燕璘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慈容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