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21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賴韋廷
陳致安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張瑋澄 住同上
被 告 呂文翔 住臺中市○區○○路○○巷○○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告繳納鑑定規費聲請送肇責鑑定,爰再開言詞辯論,特此
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