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21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賴韋廷
      陳致安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張瑋澄   住同上
被   告  呂文翔   住臺中市○區○○路○○巷○○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告繳納鑑定規費聲請送肇責鑑定,爰再開言詞辯論,特此
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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