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小字第312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312號
原   告  呂朝榮
被   告  許文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委任報酬事件,於民國110年8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旨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前於林口區開設大宇文理短期補習班(
空中美語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口大宇分校,下稱大宇
補習班),被告則在FACEBOOK網路自稱林口法務部長及慧揚
法律事務所法務、安成國際法律事務所顧問。民國107年間
被告得知原告與員工(即訴外人 陳家薇曾聖惠 等人)發生
勞資爭議,被告即以同住林口之鄰居為由,交付名片上載有
「法務部長」等字樣之名片予原告,謊稱自已為律師,煽動
、利誘、鼓吹原告可待與員工間之勞資爭議調解結束後,另
對員工提告索償,委任報酬特別優惠價為新臺幣(下同)50
,000元,被告並於107年4月2日將自行打字印好之委任書
交給原告,要原告簽名及交付現金50,000元,才算是正式委
任書,被告才可幫忙辦理,之後並由被告代原告出席前開離
職員工向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所申請之第一次勞資爭議調解,
惟於第二次調解時,原告堅持要跟被告同去,被告執意已委
任他就要相信他,原告覺得奇怪,就自己前往,被告吃驚,
於第二次調解時一語不發,原告才知被告不具律師資格(假
詐騙是律師),詎事後原告向被告請求返還受詐騙之委任報
酬50,000元,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請求被告賠償原告之損害50,000元,並聲明:⑴被告
應給付原告50,000元,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
二、被告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辯稱:
(一)被告從未自稱律師,自兩造間LINE對話紀錄中亦無從得知
此點,且從未提起50,000元之數字,被告並不具律師資格
,所以不可能對外自稱律師,亦否認有受原告委任及收受
委任報酬50,000元。
(二)原告所提出兩造間簽立之委任書,係針對原告之離職員工
向原告所提勞資爭議調整之事件,當時被告因為與原告有
洽談要起訴他案,被告想說就幫原告跑一趟勞資爭議調解
,但並未就此收受委任報酬等語。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前揭時間得知原告與離職員工發生勞資爭議
,即謊稱自己為律師,煽動、利誘、鼓吹原告可待與離職員
工間之勞資爭議調解結束後,另對員工提告索償,致原告陷
於錯誤,委任被告並交付50,000元之委任報酬,事後始知受
騙,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之損害50,000
元等情,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查: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定。原告主張受被告謊
稱詐騙為律師而交付委任報酬50,000元乙節,既為被告所
否認,自應由原告就此利己事實之主張負舉證之責。
(二)依卷附原告所提之被告名片、兩造間LINE對話紀錄、委任
書,及被告所提之離職員工與原告所經營大宇補習班間10
7年4月3日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固可證明被
告對外有以「慧揚法律事務所法務」、「安成國際法律事
務所顧問」、「中華三亞國際有限公司執行長」身分提供
法律事務之處理、諮詢,並曾於107年3月29日、30日向
原告提出可對離職員工提告求償之法律建議,復於107年
4月2日經原告簽立委任書予被告,針對新北市政府勞工
局之勞資爭議案件授予被告有代為一切調解行為之權及特
別代理權,而由被告以大宇補習班代理人身分於107年4
月3日出席新北市政府勞工局之勞資爭議調解,嗣於調解
後又以提供相關法律分析及建議為由向原告提出見面之要
約等事實,惟依原告所自陳:「(問:原告這5萬元報酬
是要委任被告幫你做什麼事情?)不是委託調解的事情,
是要反告員工的報酬,被告說他可以贏這個官司,可以跟
員工要很多錢。」等語(見本院110年8月12日言詞辯論
筆錄),上開證據顯無法證明被告確有向原告自稱為律師
,並受原告委任向離職員工提告索償及收受委任報酬
50,000元之事實。
(三)原告雖另傳喚證人即其子女 呂佳林呂苑茹 為證,惟依證
人呂佳林證稱:「(問:證人是否知道許文三這個人?如
何知道?)我知道,是我爸爸跟我說的。因為我們補習班
跟員工有勞資爭議,要去調解庭,我爸爸跟我說他找了一
個律師一起去調解,就跟我說被告這個人,我們也有見過
幾次面。」、「(問:你父親是跟你說他找的律師就是被
告?)是。」、「(問:你跟被告碰面的時候,被告有表
示他是律師嗎?)他有跟我說他是律師事務所的顧問。」
、「(問:你父親那時候有委任被告做什麼事嗎?)他說
他會去調解庭幫我做勞資爭議的調解,順便也會幫我們告
那兩個員工。」、「(問:你父親委任被告去幫你們做勞
資爭議調解,有無給被告報酬?)有,多少錢我不知道。
」、「(問:你既然不知道多少錢,為何說有給報酬?)
我有看到我父親給被告錢,我還問我父親說為何要付錢給
被告。我父親說因為律師幫你打官司要付錢啊。」、「(
問:你父親給被告報酬的時候是於何處?)補習班的樓上
,四樓,是我父親住的地方。」、「(問:當時除了你在
還有誰在?)有我父親、被告、我、我媽媽、還有一個我
不認識的人。」等語,及證人呂苑茹證稱:「(問:證人
是否認識被告?如何認識?)認識。我有看過被告本人,
被告有帶人來說他們是劍橋補習班的人,說要跟我們補習
班合作。」、「(問:被告本人有跟你說他是律師?)對
啊,他名片也是這樣寫。」、「(問:你父親後來有委任
被告處理任何法律上的事務?)有,那時候被告來很親切
,法律的問題我父親很信任被告。我們那時候教室裡的老
師對於一些薪資制度有一些意見,被告就很熱心說要為我
們處理這些事情,因為他是律師。」、「(問:你父親有
委任他處理勞資爭議調解的事務?)有。」、「(問:你
父親因為這件事有給被告報酬嗎?)有給被告報酬。」、
「(問:你父親給被告多少報酬?)5萬元。我知道是我
父親告訴我的。」、「(問:你父親給被告5萬元時,你
有看到嗎?)我看到的是一疊錢,數字是我父親告訴我的
。」、「(問:你父親於何處給被告報酬?)在我們補習
班,一、二樓都是補習班,我父親是在一、二樓補習班內
給被告報酬。」、「(問:當場有誰在場?)我、我父
親、我弟弟呂佳林、被告,沒有其他人了。」等語(見本
院110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筆錄),可知證人呂佳林並未
親聞被告向原告表示為律師之事,僅係經由原告之轉述,
另證人 呂苑如 雖證稱被告曾當面自我介紹為律師,惟就被
告收受委任報酬之地點及在場人數,證人呂苑如所證稱之
補習班一、二樓及在場人數4人,亦與證人呂佳林證述為
補習班樓上4樓之原告住處及在場人數5人,互有出入,
其二人所為證詞,亦非無疑,尚難遽為採認。
(四)綜上,原告就其主張受被告謊稱詐騙為律師而交付委任報
酬50,000元之事,並未能確實舉證以實其說,揆諸前揭法
條,其請求被告賠償50,000元,要無可採。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0,000元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
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之方法與判決之結
果不生影響,爰不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四、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之
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書記官林穎慧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