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6年度嘉再小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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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嘉再小字第4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大樓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本院
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千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朝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