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96年度旗簡字第301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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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庚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鍾麗玲
被 告 戊○○
甲○○
辛○○
號
己○○○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旗簡字第301號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96年12
月31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
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建瑜
書記官 吳永叁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貳佰壹拾玖元,及自民
國93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9%計算之利息,並
自民國93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30%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陸佰參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
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吳永叁
法官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吳永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