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秩易字第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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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96年度桃秩易字第13號
移送機關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
被處罰人 甲○○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機關聲請罰鍰易以拘
留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6年12月20日溪警分刑字第09620084
27號函移送,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易以拘留伍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經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5,000元確定,惟被處罰人經合
法送達執行通知單而逾期尚餘4,000元未完納,爰依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執
行通知書為證。
二、按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
拘留,以新臺幣(下同)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但
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日;罰鍰總額折算逾5日者,以罰鍰總
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
21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處罰人甲○○被處罰鍰5,000元,僅繳納1,000元,
尚餘4,000元罰鍰逾期未完納,經移送機關聲請本院易以拘
留,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而被處罰人應繳納罰鍰4,00
0元,以900元折算1日結果,罰鍰總額折算逾5日,應以
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易以拘留5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21條第1項、第2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尹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楊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