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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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50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鄭筑尹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筑尹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即被告鄭筑尹因犯賭博案件,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而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暨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
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鄭筑尹因犯賭博案件,前經新竹地檢署指定刑事保證金5,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而釋放。茲因被告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竹簡字第6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一日確定並送交執行後,聲請人依被告之戶籍地址傳喚被告到案執行,被告到案執行後聲請分期易科罰金,經執行檢察官准予分3期繳納,分別為108年12月5日繳納50,000元(業於108年12月5日繳納完畢)、
109年1月10日繳納21,000元、109年2月10日繳納20,000元,並經執行檢察官諭知應自行按期繳納,倘不按期繳納即拘提,並交付分期繳納罰金執行案件繳納表,堪認已生傳喚效力,然被告無正當理由而不於109年1月10日繳納該期分期罰金21,000元,且拘提無著,亦未見被告到案執行等情,且被告目前未在監在押,此有本院108年度竹簡字第602號判決、新竹地檢署訊問筆錄、新竹地檢署收受保證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新竹地檢署執行傳票、追保函暨送達證書、新竹地檢署點名單、新竹地檢署短期自由刑及罰金案件終結情形調查表、新竹地檢署聲請易科罰金案件審核表、新竹地檢署訊問筆錄、新竹地檢署辦理分期繳納罰金執行案件繳納表、新竹地檢署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被告在監在押紀錄、新竹地檢署檢察官108年執字第5909號拘票及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各1份附卷可稽,顯見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書記官謝沛真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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