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9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9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律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毒偵字第72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律堯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2行中段補充「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為觀察勒戒及科處刑罰後,仍不能戒除毒癮,於前案施用毒品罪執行完畢甫近半年,即再次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罪,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前案科刑處罰對其成效不佳,致未達成預防其再犯之功能,鑑於其惡性重大,為使之警惕,同時基於罪刑相當、比例原則之考量,認有加重其刑之必要,惟念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及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與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洪三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石秉弘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毒偵字第7221號被告黃律堯男3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律堯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8年4月17日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752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簡字第6504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9年3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9年9月21日晚間某時許,在某友人位於新北市新莊區之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燃燒吸食氣體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其因案通緝,為警於同年9月24日16時26分許,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至其位於新北市○○區○○街○○號5樓住處執行搜索,並將黃律堯逮捕到案,另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律堯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檢體採證同意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3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139883號)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另查數罪併罰之案件,雖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就數罪所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然此僅屬就數罪之刑,如何定其應執行者之問題,本於數宣告刑,應有數刑罰權,此項執行方法之規定,並不能推翻被告所犯係數罪之本質,若其中一罪之刑已執行完畢,自不因嗣後定其執行刑而影響先前一罪已執行完畢之事實,謂無累犯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104年度第6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足資參照。雖被告前有2次施用毒品犯行,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後,於109年9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然被告於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施用毒品犯行,業於109年3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故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仍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檢察官洪三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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