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監宣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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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監宣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監宣字第14號聲請人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甲○○為監護之宣告,聲請人聲請時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聲請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6款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0121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聲請人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法院書記官莊國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