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簡字第112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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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之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本文、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之簡易通信貸款約定書第13條約定:就本約定書
涉訟時,合約當事人均同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或臺灣台北
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
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黃大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