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6年度店簡字第10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店簡字第1040號
原   告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號3樓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1月22日下午5時2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原告補正委任狀,並偕同當時陪
同成立和解之業務員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林寶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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