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店簡字第1040號
原 告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號3樓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1月22日下午5時2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原告補正委任狀,並偕同當時陪
同成立和解之業務員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林寶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