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秩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96年度板秩字第187號
移送機關  台北縣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96年10月
11日以北縣警峽刑字第096002862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甲○○藉端滋擾住戶,罰鍰新台幣捌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6年7月28日0時04分起至96年9月7日05時58分
46秒許,共9次。
(二)地點:台北縣○○鎮○○街○○○巷○○號6樓之1。
(三)行為:以撥打電話之方式,藉端滋擾住戶。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 仇艷雲 之證詞。
(三)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話明細報表一件。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8條第2款、第22條第1
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許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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