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96年度板秩字第186號
移送機關 台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被移送人 甲○○
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6
年10月8日北縣中警中偵秩字第096005008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拘留壹日。
扣案之番刀壹把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㈠時間:民國96年10月7日晚上8時50分許。
㈡地點:台北縣中和市○○街○○號識網者網咖。
㈢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坦承不諱,復有當
場查獲之番刀1把扣案可稽,足認被移送人確無正當理由攜
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自應依法論處。又扣案之番刀係甲○
○所有,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應依法宣告
沒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
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