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小調字第12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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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板小調字第1278號
  聲請人 甲○○ 原住桃園縣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
  相對人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此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亦準用於聲請
調解程序。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均在新竹縣橫山鄉豐鄉村大山背38號,為起
訴狀所明載,並有戶籍謄本2紙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之規定,即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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