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402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40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0二三號
聲請人中聯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四九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林振芳法官李宜娟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高菁菁┌──────────────────────────────────────────────────────┐│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四九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南緯實業股份有限公彰化銀行中山北路分│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叁萬伍仟捌佰元│BR七0三七四二││││ 司林瑞岳 │行│││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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