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42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二0四號
聲請人搶眼影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夏暉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六六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洪純莉法官李家慧附表:
~F0~T48┌──────────────────────────────────────────────────────┐│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六六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瑞翔廣告設計有限公│誠泰銀行莊敬分行│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壹萬肆仟玖佰伍拾│PC0三七0二一││││司黃 張秀美 │││伍元│一││└─┴─────────┴─────────┴───────────┴────────┴────────┴──┘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
書記官劉芳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