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407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3年5月12日起至133年5月1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甲○○○○○○於93年5月19日向聲請人借用1,0
00,000元,借款期限至95年12月19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98年1月2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767,797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已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借據影本、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放款帳戶主檔查詢、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書記官陳金治┌─────────────────────────────────────────┐│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40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屋│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積│││││││材料及│││突│││建築││││││號││││││出││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物│計│位│材料│台│位││├──┼─┼──────┼────┼────┼─┼─┼─┼─┼─┼──┼─┼─┼──┤│001│31│臺南市北區大│臺南市北│2層樓房│50│50│4.│10│平│加強│3.│平│全部│││2│武街525巷○弄○區○○段│加強磚造│.7│.7│87│6.│方│磚造│06│方│││││15號│192地號││2│2││31│公│││公││││││││││││尺│││尺││├──┴─┴──────┴────┴────┴─┴─┴─┴─┴─┴──┴─┴─┴──┤│重測前:延平段3409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