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簡字第1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審簡字第12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奕賢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119
5號、第11754號、第12600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宋奕賢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油壓剪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宋奕賢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時、地,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財物。嗣經警分別以如附表一查獲方式欄所示之方式查獲,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宋奕賢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㈡如附表一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三、核被告宋奕賢所為,就如附表一編號一及編號三至五所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就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則係犯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卻不思正途,竟為貪圖己利即恣意行竊,所為欠缺尊重他人之觀念且危害社會治安,併兼衡其於犯後坦承犯行,及本案各該次行為所生危害輕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後,再就被告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及所定之應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石曉芸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犯罪時、地│犯罪方式及所得│查獲方式│被害人│證據│主文││號│││││││├─┼───────┼───────┼───────┼───┼───────────┼───────────┤│一│102年年底某日│翻越圍牆進入後│保全人員發覺失│中興電│1.證人 陳錐 、張 李鎮德 分│宋奕賢竊盜,處有期徒刑│││,在址設桃園縣│,竊取放置於廢│竊後,由陳錐報│工機械│別在警詢、偵查中之陳│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龜山 鄉(現改制│料區之銅屑2桶│警處理,再經警│股份有│述、證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為桃園市龜山區││調閱監視錄影畫│限公司│2.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以下以改制後││面,始循線查悉││分局大埔派出所贓物認││││之行政區稱之)││││領(保管)單、電纜短││││文德路25號之中││││少明細資料表、監視錄││││興電工機械股份││││影畫面翻拍照片、現場││││有限公司││││照片││├─┼───────┼───────┼───────┼───┼───────────┼───────────┤│二│103年4月6日│翻越圍牆進入後│同上│同上│1.證人陳錐、張李鎮德分│宋奕賢攜帶兇器竊盜,處│││凌晨0時30分許│,持客觀上足以│││別在警詢、偵查中之陳│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在上址│對人之生命、身│││述、證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體、安全構成威│││2.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壹日,扣案之油壓剪壹支││││脅,具有危險性│││分局大埔派出所贓物認│沒收。││││而可供兇器使用│││領(保管)單、電纜短│││││之油壓剪1支剪│││少明細資料表、監視錄│││││斷電纜線,而竊│││影畫面翻拍照片、現場│││││取電纜線20公尺│││照片││││││││3.扣案之油壓剪1支││├─┼───────┼───────┼───────┼───┼───────────┼───────────┤│三│103年4月13日│駕駛不知情之友│ 黃嘉楠 發覺失竊│豪志工│1.黃嘉楠、 紀禾富 、 賴映 │宋奕賢竊盜,處有期徒刑│││凌晨0時許,在│人 賴映蓉 所有之│後報警處理,始│程股份│蓉分別在警詢中之陳述│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位於龜山區文德│車牌號碼000-│循線查悉│有限公│2.豪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路27號之研華科│7360號自用小客││司│遺失清冊、車輛詳細資││││技一期工地之B1│車前往左列地址│││料報表、現場照片││││停車場│,並竊取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四│103年4月18日│自工地大門進入│ 林昇皇 發覺失竊│林昇皇│1.林昇皇在警詢中之陳述│宋奕賢竊盜,處有期徒刑│││晚間9時19分許│後,竊取FR-25│後報警處理,再││2.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在位於龜山區│0mm平方XLPE(│經警調閱監視錄│││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文化一路之機場│起訴書誤載為XL│影畫面,始循線││││││捷運A8站之工地│PM)電纜線124│查悉│││││││公尺、PVC線11││││││││2公尺│││││├─┼───────┼───────┼───────┼───┼───────────┼───────────┤│五│103年4月19日│自工地大門進入│同上│同上│1.林昇皇在警詢中之陳述│宋奕賢竊盜,處有期徒刑│││凌晨0時30分許│後,竊取PVC-│││2.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在上址│50mm平方電纜線││││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25公尺、PVC││││││││-60mm平方電纜││││││││線128公尺│││││└─┴───────┴───────┴───────┴───┴───────────┴───────────┘附表二: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XLPE600V325MM*1C│400公尺│├──┼───────────┼─────┤│2│XLPE600V250MM*1C│400公尺│││(起訴書誤載為325MM)││├──┼───────────┼─────┤│3│PVC600V200MM*1C│900公尺│├──┼───────────┼─────┤│4│PVC600V150MM*1C│400公尺│├──┼───────────┼─────┤│5│PVC600V60MM*1C│600公尺│├──┼───────────┼─────┤│6│PVC600V30MM*1C│500公尺│├──┼───────────┼─────┤│7│PVC600V22MM*1C│600公尺│├──┼───────────┼─────┤│8│PVC600V14MM*1C│1,200公尺│├──┼───────────┼─────┤│9│PVC600V5.5MM*1C│2,000公尺│├──┼───────────┼─────┤│10│PVC600V2.0MM*1C│800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