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附民上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附民上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上字第24號上訴人即被告 何侑臻 被上訴人即原告 許榕真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名譽案件,經被上訴人即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人即被告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3年度審附民字第167號),提起上訴。查上訴人即被告何侑臻刑事部分,已經原審103年度審易字第669號及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494號判決有罪在案。民事部份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李淑惠法官任森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書記官郭蘭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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