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302號債權人 邱宜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成佩芳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確認本件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若為票據關係,請提出
票號CH769628號之本票原本。若主張借款關係,請釋明以年息6%計算利息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書記官戴錦文